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