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一)占用城乡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行洪河道、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在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

(四)在即将实施旧城改造范围内的;

(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