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