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工作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