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职责的,由相关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