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进入施工现场调查、勘测,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制止,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