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提出督察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