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并提出督察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