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