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