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于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