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应当为简易结构,不得使用钢混结构,不得超过两层。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