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五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