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

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