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人民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及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