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淮河、高塘湖、瓦埠湖、焦岗湖等水系及周边景观的整体规划,划定保护蓝线,严格控制河流、湖泊周边建设的开发密度和高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