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