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