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