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