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对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