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协商选择共同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