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

(三)解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法律问题;

(四)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

(六)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