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工作;(三)解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方面的法律问题;(四)填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五)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的备案;(六)负责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事项的督办。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