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非行政机关人员;(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三)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四)经培训、考试合格。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