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用本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也可以用本部门的名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