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七条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实行统一办理、送达,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拆分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