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实行统一办理、送达,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拆分实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