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政审批机关(包括部门、单位,下同)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务服务机构设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因涉密、场所限制等原因,不能在政务服务机构集中办理的,由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接受同级政务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政务服务机构设立咨询服务台,免费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