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