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

(一)设定的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的;

(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的;

(三)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区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

(四)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