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四条有效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一)设定的依据已经修改,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调整的;(二)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可以实行并联审批的;(三)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县、区行政机关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四)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五)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