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实施条件、审批时限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