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并健全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内容。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的实施进行监察,及时调查处理行政审批的违法违纪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