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没有纳入目录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未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有关信息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依法当场作出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五)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
(六)擅自收费或者未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