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行政审批机关办理行政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统一收缴,一次缴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