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依法由不同行政审批机关分别实施的现场踏勘、技术检测、听证、论证等,可以由政务服务机构在并联审批启动之前组织相关机关联合实施,并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