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九条有效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