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条有效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申请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