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
(五)在会员之间实施不公平待遇或者对非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
(六)向社会募集资金;
(七)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委托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