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行业协会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