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有效会长因为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从副会长中推举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直到会长恢复健康或者其他原因消失;会长缺位的,还应当自推举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