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由理事会提出,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