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