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业协会的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二)缴纳所欠税款;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