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章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六条有效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