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