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行业协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
(五)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批准文件;不准予注销的,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注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行业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