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专项发展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制定的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
(四)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发展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内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