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区域发展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以促进有关行政区之间合作与协调发展为目的制定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与落实。

区域发展规划分为省级、州(市)级,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其主要内容为:

(一)发展基础和条件;

(二)区域定位、发展战略和目标;

(三)区域发展的空间结构框架;

(四)区域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市场体系、公共服务、城乡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一体化发展的重点内容;

(五)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