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批准机关提出修改建议,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认为同级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本级人民政府交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处理并回复。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