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八条有效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监测分析,对预计难以完成的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及时预警,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