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发展规划评估制度,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发展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