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二条有效已批准的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章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改:(一)上级发展规划已经修改的;(二)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行政区划进行重大调整的;(三)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估后确需修改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