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已批准的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章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上级发展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行政区划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估后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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