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有效专项发展规划分为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和一般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包括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具有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特点的专项发展规划。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专项发展规划由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