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二十条有效专项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特定领域的项目布局和重大项目内容。专项发展规划批准后,编制机关应当将该规划文本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